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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K1  基本条件

K1.1  人员

(1)申请单位应当任命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改造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3)修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任命工艺、材料(含零部件)、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K1.2  生产场地

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整车装配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并且在许可证中注明其制造地址。

K1.3  检测设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噪声检测仪器;

(2)转速检测仪器;

(3)温度测量仪器;

(4)绝缘电阻检测设备;

(5)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

(6)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计时器具;

(7)扭力测试设备。

K1.4  外委(分包)控制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产品的整机装配和整机检验。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涂装、结构件制作、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可以外委(分包)。

K1.5  试制造样机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在首次申请取证或者申请增项许可(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在相应设备类别中,各试制造一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并且自检合格,但是不得出厂。

K1.6  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和修理单位应当具有与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注K-1:设计文件仅适用于制造单位,下同。

K1.6.1  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含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液压或者气动原理图,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还包含制动原理图)、设计计算书、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

K1.6.2  工艺文件

工艺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工艺文件目录、机械加工、焊接、装配、涂装工艺文件等。

K1.6.3  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一般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出厂检验规程等,检验规程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依据、检验试验项目、检验试验方法、技术参数要求、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判定规则等。

K1.7  业绩要求

(1)取得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并交付使用5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申请换证免评审的,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并交付使用20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无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规则K1.5条的要求进行试制造。

(2)取得修理许可的单位,申请换证免评审的,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完成修理20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

K2  制造(含改造、修理)专项条件

K2.1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K2.1.1  人员

K2.1.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K2.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具备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

K2.1.1.3  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12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2名(不含研发人员数量)。

K2.1.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8名。

K2.1.1.5  作业人员

结构焊工10名,电工5名,修理人员6名。

注K-3: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时,结构焊工数量可以减少50%。

K2.1.2  生产场地、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面积

(1)生产车间面积,5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500m2

(3)仓库面积,500m2

K2.1.3  生产设备

(1)组装车间起重设备,5t;

(2)装配流水线,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后桥装配、液压系统装配、仪表总成装配、护顶架装配、门架及配重装配、车身附件;

(3)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

(4)修理用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K2.1.4  检验与试验装置

除本附件K1.3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验与试验装置:

(1)材料成分分析仪器、拉伸试验台、剪切试验台、弯曲试验台等理化检验仪器(外委时不作要求);

(2)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标准载荷、转向性能测试装置、制动性能测试装置与设备;

(3)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作要求)。

K2.1.5  研发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同一集团内的研发机构可以共享),研发人员不少于6名,并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机动工业车辆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研发设计相应产品的能力,提供设计任务书、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K2.1.6  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整机试验能力,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相应产品的整机型式试验项目的要求。

K2.1.6.1  直线跑道

宽度不小于3m、长度不小于100m、坡度±0.5%、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路面的跑道。

K2.1.6.2  试验坡道

应当具有坡度不小于10%的坡道。

K2.1.6.3  试验场地

应当具有30×10m(长×宽)、坡度±0.5%、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场地。

K2.1.6.4  稳定性试验装置

应当具有固定的整机稳定性试验装置,倾斜装置角度可在0°~30°范围内调整,并且自带保护装置。

K2.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K2.2.1  人员

K2.2.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K2.2.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备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工程师职称;

(3)无损检测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应当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K2.2.1.3  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8名,其中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1名。

K2.2.1.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4名,其中工程师1名,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2名(外委时不作要求)。

K2.2.1.5  作业人员

结构焊工6名,电工3名,修理人员6名。

K2.2.2  生产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面积

(1)生产车间面积,3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100m2

(3)仓库面积,300m2

K2.2.3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最大切割厚度不小于10mm;

(2)压力机或者折弯机,压力30t;

(3)气体保护焊机,5台;

(4)组装车间起重设备,3t;

(5)车架焊接工装;

(6)整车装配流水线,主要包括动力总成装配、前后悬挂装配、仪表总成装配、座椅顶棚装配、车身附件;

(7)装配调试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

(8)修理用设备,控制系统编程器、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K2.2.4  检验与试验装置

除本附件K1.3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验与试验装置:

(1)静态横向稳定性测试装置、转向性能测试装置、滚筒反力式制动试验台、灯光检测装置、试验载荷;

(2)气缸压力表、电喷车故障诊断仪;

(3)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作要求)。

K2.2.4.3  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整机试验能力,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相应产品的整机型式试验项目的要求,至少包括:

(1)直线跑道,宽度不小于3m(跑道二侧要加隔离带),跑道长度不小于200m;

(2)试验坡道,坡度不小于10%,长度满足额定速度满载下坡制动试验要求;

(3)可靠性试验场地:具有GB/T 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通用技术条件》6.19.1规定的场地;

(4)车架与车身金属结构静载强度试验能力。

 

K3  修理专项条件

K3.1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K3.1.1  人员

K3.1.1.1  质量保证工程师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备工程师职称,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K3.1.1.2  技术人员

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其中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

K3.1.1.3  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2名。

K3.1.1.4  作业人员

场车修理人员6名、焊工2名。

K3.1.2  办公场所、仓库及修理车间

办公用房及仓库的面积应当满足安置所有办公人员、储存相关资料以及存放修理零部件需要,修理车间面积300m2

K3.1.3  修理设备

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焊接设备、切割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吊装设备、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K3.1.4  检测仪器

声级计、制动性能测试装置、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万用表、踏板力计、手刹力计、气缸压力表、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喷车故障诊断仪、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作要求)。

K3.2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K3.2.1  人员

K3.2.1.1  质量保证工程师

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备工程师职称,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K3.2.1.2  技术人员

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其中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

K3.2.1.3  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2名,其中持有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1名。

K3.2.1.4  作业人员

场车修理人员6名、结构焊工2名、电工2名。

K3.2.2  办公场所、仓库及修理车间

办公用房及仓库的面积应当满足安置所有办公人员、储存相关资料以及存放修理零部件需要,修理车间面积300m2

K3.2.3  修理设备

修理用地沟或者举升设备、控制系统编程器、焊接设备、切割设备、千斤顶、充电机、轮胎专用拆装工具、空气压缩机、吊装设备、燃油系统清洗设备、润滑系统清洗设备、喷油器清洗设备。

K3.2.4  检测仪器

声级计、制动性能测试装置、转向操纵力测试装置、万用表、踏板力计、手刹力计、气缸压力表、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喷车故障诊断仪、磁粉检测仪。

 

附件L

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L1  基本条件

L1.1  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审定工作;

(2)生产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组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

(3)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项目,任命设计和开发(包括安装、改造、修理方案设计)、工艺、材料(含零部件)采购、机械加工、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含安装、改造、修理)、安装调试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负责各质量控制系统的管理;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检验人员,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检验,自制件加工过程及完工检验,装箱、包装出厂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检验;

(5)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大型游乐设施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设备调试等工作;

(6)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应当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L1.2  生产场地

(1)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水滑梯滑道制造和含有Ⅰ、Ⅱ级焊缝的结构件(观览车类焊接中心轴除外)制作的每一处地址,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许可;

注L-1:Ⅰ、Ⅱ级焊缝根据GB 8408-2018《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判定。

(2)制造单位的生产场地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表L-1的要求;

(3)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

表L-1  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要求

11.png 

表L-1(续)

12.png

注L-2:滑行和旋转类,是指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滑道类,观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大型游乐设施,下同。

注L-3: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是指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和无动力类大型游乐设施,下同。

L1.3  生产设备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专项条件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L1.4  检测设备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基本检测设备,至少包括以下检测设备:

(1)测速仪;

(2)硬度计;

(3)测厚仪;

(4)测角度、坡度的仪器;

(5)涂层测厚仪;

(6)扭矩扳手;

L1.5  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对大型游乐设施整机和其重要部件设计验证试验的能力,应当具备必要的设计验证试验的人员、场地,具有试验、测量、检验、数据分析处理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L1.6  培训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的场地和专用设备,能够对员工实际操作情况进行培训。

L1.7  外委(分包)控制

(1)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应当与其受委托(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受委托(承包)单位应当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

(2)水滑梯滑道及含有Ⅰ、Ⅱ级焊缝的结构件(观览车类焊接中心轴除外)的受委托(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同类别制造许可资质,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对分包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确认;

(3)观览车类焊接中心轴外委(分包)时,制造单位应该对以上委托工作进行现场确认并出具检验报告。

(4)制造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外委(分包)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对每个受委托(承包)单位的资源条件等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定期考核评价并出具考核评价报告;

(5)安装、修理作业可以外委(分包)给与安装设备类别、级别相同的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制造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安装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并且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确认。

(6)无损检测可以外委(分包)给有资质的无损检测单位。

L1.8  试制造样机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在首次申请取证或者申请增项许可(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根据其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品种),试制造符合其许可参数级别要求的样机各1台。试制造样机应安装在制造单位的试验场地内。样机应当完成安装调试,可以正常运行,并且自检合格。

L1.9  试安装样机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在首次申请取证或者申请增项许可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根据其所申请的设备类别和参数级别,试安装一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样机应当完成安装调试,可以正常运行,并且自检合格。试安装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安装设备的制造单位审查确认。

L1.10  业绩要求

(1)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并交付使用1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申请换证免评审的,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制造并交付使用60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无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规则L1.8条的要求进行试制造。

(2)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安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安装并交付使用1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申请换证免评审的,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至少安装并交付使用60台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无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规则L1.9条的要求进行试安装。

L1.11  设计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设计机构,具有自主设计大型游乐设施的能力,包括大型游乐设施系统的设计、分析、整合及设计质量控制能力。

L1.12  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试制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并且齐全完整,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安装过程检验文件、安装调试规程。

L1.12.1  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通过设计文件鉴定。

L1.12.2  工艺文件

根据生产产品情况应当包括通用工艺和专用工艺,其中应包括工艺文件目录、机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装配 (包括电气装配工艺)、涂装、安装方案(或者作业指导书)等。

L1.12.3  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一般应当包括检验规程目录清单、质量控制计划、设计验证大纲、进货(包括分包部件)检验规程、制造过程检验规程、厂内试验验证规程、出厂检验规程、安装过程检验规程、安装调试规程等,检验规程内容应当包括检验试验环境要求、检验试验项目、检验试验方法、指标要求、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判定规则等。

 

L2  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L2.1  滑行和旋转类A级

L2.1.1  人员

L2.1.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8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2.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且5年以上特种设备技术和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并且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焊接责任人应当具有焊接相关专业的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3年以上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4)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控制等其他体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3年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5)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Ⅱ级(UTⅡ、MTⅡ、PTⅡ)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具有3年以上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6)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能兼任。

L2.1.1.3  技术人员

(1)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机械、结构类的工程师不少于5名,电气类的工程师不少于3名,焊接专业的工程师至少1名,土建专业的工程师至少1名;

(2)技术人员中至少有2名人员具备独立有限元设计分析能力。

L2.1.1.4  自检人员

(1)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6名。

(2)专职无损自检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UTⅡ、MTⅡ、PTⅡ各2项(外委时不做要求)。

L2.1.1.5  作业人员

持证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10名,持证项目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电工不少于4名。

L2.1.1.6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具有机械类或者电气类工程师职称,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安装5年以上工作经历。

L2.1.2  生产设备

(1)具有满足加工能力的车床、铣床、磨床;

(2)数控切割机最小切割能力,10000mm;

(3)相贯线切割机;

(4)坡口机;

(5)氩弧焊机、自动焊接等焊接设备;

(6)钢材抛丸喷砂预处理及除锈设备;

(7)控制柜组装调试生产车间;

(8)起重设备、叉车类起升转运设备;

(9)弯管机(适用于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滑道类);

(10)具有划线平台、焊接工装(根据生产大型游乐设施类型配备相应的轨道、车体及大型结构件焊接工装)、玻璃钢模具(有玻璃钢产品的生产企业);

(11)安装作业应具备的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通讯设备。

L2.1.3  检测设备

除符合本附件L1.4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表面粗糙检测仪器;

(2)水准仪;

(3)光谱分析仪;

(4)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5)超声波检测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6)全站仪;

(7)加速度测试仪;

(8)应变测试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L2.1.4 设计与验证能力

制造单位应具有分析设计软件及应用能力,具有对所制造的设备整机开展设计验证的管理制度和对设计验证试验结果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并落实的能力,有验证试验所必须的技术人员、试验场地、仪器设备、作业指导文件。

L2.2  滑行和旋转类B级

L2.2.1  人员

L2.2.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2.2.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3年以上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控制等其他体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2年以上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Ⅱ级(UTⅡ、MTⅡ、PTⅡ)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2年以上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5)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L2.2.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机械类的工程师不少于2名,电气类的工程师不少于2名。

L2.2.1.4  自检人员

(1)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3名;

(2)专职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UTⅡ、MTⅡ、PTⅡ各2项(外委时不做要求)。

L2.2.1.5  作业人员

持证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4名,持证项目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电工不少于3名。

L2.2.1.6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安装3年以上工作经历。

L2.2.2  生产设备

(1)具有满足加工能力的车床、铣床、磨床;

(2)剪切设备;

(3)坡口机;

(4)氩弧焊机等焊接设备;

(5)钢材抛丸喷砂预处理及除锈设备;

(6)起重设备;

(7)弯管机(适用于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滑道类);

(8)划线平台、焊接工装(根据生产大型游乐设施类型配备相应的轨道、车体及大型结构件焊接工装)、玻璃钢模具(有玻璃钢产品的生产企业);

(9)安装作业应具备的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通讯设备。

L2.2.3  检测仪器

除本附件L1.4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表面粗糙检测仪器;

(2)水准仪;

(3)光谱分析仪;

(4)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5)超声波检测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L2.2.4 设计与验证能力

制造单位应具有对所制造的设备整机开展设计验证的管理制度和对设计验证试验结果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并落实的能力,有验证试验所必须的技术人员、试验场地、仪器设备、作业指导文件。

L2.3  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

L2.3.1  人员

L2.3.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2.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3年以上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并且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Ⅱ级(UTⅡ、MTⅡ、PTⅡ)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具有2年以上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4)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L2.3.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3名,其中机械工程师至少1名、电气工程师至少1名。

L2.3.1.4  自检人员

(1)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2名;

(2)专职无损自检人员不少于2名,并且具有UTⅡ、MTⅡ、PTⅡ各2项(外委时不做要求)。

L2.3.1.5  作业人员

持证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2名,其持证项目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电工不少于2名。

L2.3.1.6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安装3年以上工作经历。

L2.3.2  生产设备

(1)具有满足加工能力的车床、铣床、磨床;

(2)剪切设备;

(3)坡口机;

(4)焊接设备;

(5)除锈设备;

(6)表面涂装设备;

(7)起重设备;

(8)划线平台、焊接工装、玻璃钢模具(有玻璃钢产品的生产单位);

(9)安装作业应具备的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通讯设备。

L2.3.3  检测仪器

除本附件L1.4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经纬仪;

(2)超声波检测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3)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L2.3.4  试验装置

蹦极绳、钢丝绳、柔性束缚测试装置。

L2.4  水上游乐设施

L2.4.1  人员

L2.4.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2.4.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3年以上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控制等其他体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2年以上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Ⅱ级(UTⅡ、MTⅡ、PTⅡ)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2年以上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经历;

(5)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L2.4.1.3  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设计开发、工艺、检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电气类的工程师至少1名,结构类的工程师至少1名,复合材料相关专业的工程师至少1名,给排水相关专业的工程师至少1名。

L2.4.1.4  自检人员

(1)专职质量自检人员不少于3名;

(2)专职无损自检人员不少于2名,并且具有UTⅡ、MTⅡ、PTⅡ各2项(外委时不做要求)。

L2.4.1.5  作业人员

持证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4名,持证项目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电工不少于3名。

L2.4.1.6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安装3年以上工作经历。

L2.4.2  生产设备

(1)具有数控模具加工设备(外委时不做要求);

(2)相贯线切割机;

(3)坡口机、焊接设备;

(4)起重设备、叉车类起升转运设备;

(5)划线平台、焊接工装、玻璃钢模具;

(6)安装作业应具备的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通讯设备。

L2.4.3  检测仪器

除本附件L1.4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水准仪;

(2)全站仪;

(3)玻璃钢测厚仪;

(4)流量仪;

(5)胶衣测厚仪;

(6)超声波检测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7)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

(8)加速度测试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L3  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

L3.1  滑行和旋转类A级

L3.1.1  人员

L3.1.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8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大型游乐设施安装2年工作经历。

L3.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5年以上特种设备技术和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2) 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控制等其他体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Ⅱ级(UTⅡ、MTⅡ、PTⅡ)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L3.1.1.3  技术人员

从事安装、修理、设备调试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机械或电气类的工程师不少于5名。

L3.1.1.4  自检人员

(1)专职质量自检人员5名;

(2)专职无损自检人员不少于2名,并且具有UTⅡ、MTⅡ、PTⅡ各2项(外委时不做要求)。

L3.1.1.5  作业人员

持证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6名,持证项目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电工不少于2名。

L3.1.1.6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具有机械类或者电气类的工程师职称,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安装5年以上工作经历。

L3.1.2  施工设备

具有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力矩扳手、通讯设备。

L3.1.3  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L1.4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有以下设备:

(1)水准仪;

(2)全站仪;

(3)超声波检测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4)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L3.2  滑行和旋转类B级、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

L3.2.1  人员

L3.2.1.1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具有5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L3.2.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且具有3年以上特种设备技术和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

(2)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控制等其他体系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且具有3年以上与许可项目相关的工作经历;

(3)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当具有Ⅱ级(UTⅡ、MTⅡ、PTⅡ)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具有2年以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工作。

L3.2.1.3  技术人员

从事滑行和旋转类B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修理、设备调试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机械或电气类的工程师不少于3名;从事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安装、修理、设备调试等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机械或电气类的工程师不少于2名。

L3.2.1.4  自检人员

(1)专职质量自检人员2名;

(2)专职无损自检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UTⅡ、MTⅡ、PTⅡ各1项(外委时不做要求)。

L3.2.1.5  作业人员

滑行和旋转类B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持证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4名,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安装单位持证特种设备焊工不少于2名,持证项目应当与实际生产工艺情况相适应;电工不少于2名。

L3.2.1.6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安装3年以上工作经历。

L3.2.2  施工设备

具有电焊机、切割设备、手拉葫芦、千斤顶、力矩扳手、通讯设备。

L3.2.3  检测仪器

除本附件L1.4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以下检测设备:

(1)水准仪;

(2)经纬仪;

(3)超声波检测仪(外委时不要求);

(4)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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